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注:本报告中的简称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2021年09月0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赞同公司收购徐阿玉女士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台冠科技0.3235%股权;赞同公司本次收购台冠科技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20,437.00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货币人民币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台冠科技100%的股权,台冠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详见2021年09月10日登载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2、2021年07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回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赞同公司按照人民币4,90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持有的子公司蓝黛变速器7.00%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4,900.00万元),本次回购股权事项完成后,公司对蓝黛变速器的持股比例将由57.1429%变更为64.1429%。2021年09月09日,蓝黛变速器完成了前述事项的工商备案登记工作。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07月30日、2021年09月16日《关于拟回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3、2021年0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子公司台冠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参股公司惠州市惠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泰科技”)3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晟方投资有限公司。鉴于惠泰科技各股东尚未向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惠泰科技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0.00元。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08月31日《关于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惠泰科技于2021年08月31日完成了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子公司台冠科技不再持有惠泰科技股权。
4、2021年06月22日公司CEO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子公司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受让北京北齿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北齿蓝黛21%股权,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82.2872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北齿蓝黛股权比例由40%变更为61%,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蓝黛自动化仍分别持有北齿蓝黛20%、19%股权。2021年09月08日,北齿蓝黛完成了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09月10日《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为有效进行资源整合,拓展汽车、摩托车仪表等业务,子公司北齿蓝黛对其名称、营业范围进行了变更,其名称由“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蓝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09月29日《关于子公司变更名称及营业范围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0.00元。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5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董事4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的有独立董事冯文杰先生、陈耿先生,董事朱张颖女士、李廷宇先生;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堂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议案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1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公司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05.00万股,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517.529万股的1.4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45.00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0%,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2.5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60.00万股,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45%。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1-103)于2021年10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为本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2021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并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在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并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1年11月18日在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04)于2021年10月2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志兰女士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订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2021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签署其他业务合同的基础,预计该事项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近日,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与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就面向全球市场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和减速器总成及零部件领域开展合作达成战略共识。
本次合作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汽车动力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金属制品、钢材及建材、塑料制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批发、佣金代理(除拍卖外)、进出口业务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为Valeo Siemens eAutomotive Germany GmbH(中文名称: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为全球电动/混动汽车制造商研发、制造和销售高压电机系统、电机控制器系统及车载充电器系统,主要客户覆盖国内外知名品牌汽车厂商,其电机及控制器技术位于国际领先水平。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依托母公司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在电动/混动汽车动力传动方面的系统设计能力、工程能力以及在牵引电机产品方面丰富的实证经验,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服务于中国、欧洲等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
2、关联关系:公司与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处于全球电动汽车领域前沿,公司认为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德国及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具有较强履约能力。
(1)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信使用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就协议双方之间在面向全球市场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和减速器总成及零部件领域(以下简称“合作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特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信守。
(2)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紧密合作,就合作领域的战略合作活动,互相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提高资源整合率,在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3)本协议为确认双方共同缔结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针对今后将进一步深入合作所需要具体确定的有关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具体签订有关执行文件。
(4)协议双方共同促进双方就合作领域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研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的获取和实施,并利用自身的市场、业务资源优势,提供信息和资源共享(前提是相关做法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违反一方在法律或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实现并推动全面战略合作,实现长期稳定地运营项目,推进协议双方的共同发展。
(5)甲方在面向全球市场为国际知名品牌汽车厂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为蓝黛科技提供项目合作机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导入和推介,以扩大战略合作的范围及效果,前提是相关做法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违反一方在法律或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6)乙方利用其项目研发、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售后服务资源及实践履行能力优势,负责就战略合作过程中各类项目的工作予以落实到位。
(7)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若双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之后仍有意继续合作的,则可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就有关合作事宜进行磋商洽谈,并另行签署有关合约文件。
本协议签署及后续履行标志着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研发、质量管理、生产能力的认可,也为公司与其开展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和减速器总成及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签署本协议符合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产品领域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布局,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相关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进入实质性供货阶段,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规定,为后续推进具体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因此后续签署实质性协议并进行批量供货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本协议及后续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经济环境、产业环境、市场等方面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黛科技”)独立董事张耕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人张耕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对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议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04)。
张耕先生, 中国国籍,1964年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5年07月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兼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耕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副主任、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及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曾担任本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征集人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1年11月12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